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1部分,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2、3部分,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聲請定應執行刑部分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間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惟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另依第5款至第9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同法第51條第10款亦有明定。是果非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或所處之主刑種類不同,即不合於併合處罰之要件。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主刑為罰金,即不得與編號2、3之有期徒刑定執行刑。另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3犯罪判決確定之後所犯,此二犯罪亦不合於併合處罰之要件。是檢察官此部分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尚有未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五、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刪除前第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林恆吉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附表:
┌─────────┬────────┬────────┬────────┬────────┐│編號│01│02│03││├─────────┼────────┼────────┼────────┼────────┤│罪名│侵占遺失物│竊盜│加重竊盜││││(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竊盜罪)││││├─────────┼────────┼────────┼────────┼────────┤│宣告刑│銀元3,000元│6月│1年││├─────────┼────────┼────────┼────────┼────────┤│犯罪日期│93年4月6日│94年7月29日│93年4月7日││││││(檢察官聲請書誤││││││載93年4月6日)││├─────────┼────────┼────────┼────────┼────────┤│偵察機關│板橋地檢署│板橋地檢署│板橋地檢署│││及案號│93偵7178號│95偵緝2260號│93偵717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3上易1569號│95簡5650號│93上易15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3年11月10日│95年9月27日│93年11月10日│││││(檢察官聲請書誤││(檢察官聲請書誤│││││載93年4月25日)││載93年4月25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案號│93上易1569號│95簡5650號│93上易1569號│││├─────┼────────┼────────┼────────┼────────┤││確判日期│93年11月10日│95年10月28日│93年11月10日││├───┴─────┼────────┼────────┼────────┼────────┤││刑法│刑法│刑法│││所犯法條│第337條│第320條│第321條││││(檢察官聲請書誤│第1項│第1項第3款││││載刑法第320條)││(檢察官聲請書誤││││││載刑法第320條)││├─────────┼────────┼────────┼────────┼────────┤│減刑後宣告刑│銀元1,500元│3月│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