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三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法院│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合於九十六│減刑後刑││││├────────┼─────┤│年罪犯減刑│度│││││案號│確定日期││條例││├──┼───┼────┼────────┼─────┼─────┼─────┼────┤│毒品│有期徒│95年9月│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12月29│毒品危害防│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危害│刑7月│13日├────────┤日│制條例第10│第3款│3月又15││防制│。││95年度訴字第3624├─────┤條第2項││日,如易││條例│││號│96年2月9日│││科罰金以││(施│││││││銀元三百││用第│││││││元(新台││二級│││││││幣九百元││毒品│││││││)折算一││)│││││││日。│├──┼───┼────┼────────┼─────┼─────┼─────┼────┤│毒品│有期徒│95年2月7│本院│95年12月20│毒品危害防│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危害│刑10月│日起至95├────────┤日│制條例第10│第3款│5月,如││防制│。│年3月13│95年度上易字第├─────┤條第2項││易科罰金││條例││日止。│2251號│95年12月20│││以銀元三││(施││││日│││百元(新││用第│││││││台幣九百││二級│││││││元)折算││毒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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