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20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簡字第20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壢簡字第20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AMTHANH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六五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DAMTHANHDUC收受贓物,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DAMTHANHDUC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爰審酌被告收受贓物行為實屬不當,惟念及犯罪情節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林家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第一項: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偵字第22658號被告DAMTHANHDUC
男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桃園縣平鎮市○○○路○○○巷○○弄○號(在押)越南籍逃逸外勞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DAMTHANHDUC於民國96年9月25日中午12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中壢火車站前,明知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外勞所持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係一部來路不明之贓車(該車係甲○○所有,於96年9月23日16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旁遭竊),竟予以收受而持有之,嗣於96年9月25日13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後方為警查獲。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DAMTHANHDUC警偵訊中之陳述。
(二)被害人甲○○之證述。
(三)贓物認領保管單、查獲照片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第1之收受贓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檢察官乙○○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王正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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