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97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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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78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鄒長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消費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
壹萬柒仟陸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捌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
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