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5年度城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城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
被移送人   柯文琪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5年10月27日金湖警刑字第105000814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柯文琪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
虞,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5年9月26日9時至10時許。
㈡地點︰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護國寺」人行道旁草叢。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無故焚燒草叢,引發火勢及產生大量濃
煙,顯有致生危害之虞。
二、被移送人柯文琪對於上揭時、地遭警查獲之行為行使緘默權
,然前開事實有證人 李夢勛 調查筆錄、昇恆昌金湖大飯店監
視器翻拍照片5張、火災現場照片10張、扣案之打火機1個、
昇恆昌金湖大飯店監視器翻拍光碟1張附卷可稽,是被移送
人之違序行為,堪以認定,並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
1款之規定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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