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3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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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16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黃祖鼎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萬1,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