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 江洪月女
江天福 江振安 江永勝 江天盟 江美娟 江美珍 江惠玲 被告 李俊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0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俊傑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江洪月女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劉致欽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淑玲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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