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羅后枝 被告 楊雪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參佰玖拾參萬貳仟零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陸佰柒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借款債權之利息,原分別按年息1.6%、2.88%、
2.12%、2.25%、2.25%請求,嗣於民國106年6月20日具狀變更均按各契約約定之利率機動調整,核屬聲明之擴張、減縮,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分別於102年2月6日、102年2月6日、103年5月2日、105年1月22日、105年1月2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140萬元、100萬元、55萬元、
350萬元及94,380元,借款期限分別於122年2月6日、12
2年2月6日、113年5月2日、120年1月22日、120年
1月22日到期,約定依年金法每月攤還本息,利息依序按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0.52%、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1.8%、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1.04%、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1.17%、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1.17%按月計付,如有一期未給付,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僅繳納本金及利息至106年4月5日、106年5月1日、106年4月21日止,截至目前為止尚積欠本金13,932,084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貸款契約5份及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書為證,核屬相符,應堪信屬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3,932,0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林惠鳳附表: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1│9,354,564元│自民國106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自民國106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年息1.6%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定儲│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利率指數加年息0.52%機動調整)。│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2│839,403元│自民國106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自民國106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年息2.88%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定│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儲利率指數加年息1.8%機動調整)。│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3│398,088元│自民國106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自民國106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年息2.12%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定│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儲利率指數加年息1.04%機動調整)。│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4│3,252,327元│自民國106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自民國106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年息2.25%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定│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儲利率指數加年息1.17%機動調整)。│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5│87,702元│自民國106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自民國106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年息2.25%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定│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儲利率指數加年息1.17%機動調整)。│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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