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86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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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8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86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李宗益 債務人 黃妙娟
黃鏜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1,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本件相對人VASTCOSMICINTERNATIONALLIMITED公司設址於國外,有荷盛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證明書一份附卷可資查稽。聲請人對相對人VASTCOSMICINTERNATIONALLIMITED之聲請自非適法,依上開條文規定,本件對相對人VASTCOSMICINTERNATIONALLIMITED之聲請應予以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利息│├───┬─────┬───────┬─────────┬─────────┤│編號│本金│利息計算方式│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美元)││││├───┼─────┼───────┼─────────┼─────────┤│001│188,000元│年息3.1010%│民國106年5月9日│至清償日止│││││││├───┼─────┼───────┼─────────┼─────────┤│002│310,000元│年息3.1738%│民國106年4月23日│至清償日止│││││││├───┼─────┼───────┼─────────┼─────────┤│003│290,000元│年息3.2392%│民國106年4月29日│至清償日止│││││││├───┼─────┼───────┼─────────┼─────────┤│004│212,000元│年息3.2111%│民國106年4月20日│至清償日止│││││││└───┴─────┴───────┴─────────┴─────────┘┌─────────────────────────────────────┐│違約金│├───┬─────┬───────┬─────────┬─────────┤│編號│本金│違約金計算方式│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美元)││││├───┼─────┼───────┼─────────┼─────────┤│001│188,000元│逾期在六個月以│民國106年6月10日│至清償日止││││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超過├─────────┼─────────┤│002│310,000元│6個月者,按上│民國106年5月24日│至清償日止││││開利率20%計算│││├───┼─────┤├─────────┼─────────┤│003│290,000元││民國106年5月30日│至清償日止│││││││├───┼─────┤├─────────┼─────────┤│004│212,000元││民國106年5月21日│至清償日止│││││││└───┴─────┴───────┴─────────┴─────────┘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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