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