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決,並就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