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9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9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96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勃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7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施勃戎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 查愷 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之第三級毒品,故核被告施勃戎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毒品,所為實屬不該,復審酌其持有毒品之重量、數量非鉅,時間甚短,而其持有毒品原係為供自己施用之犯罪動機,且前無任何犯罪前科,素行尚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並參酌本件犯罪情節,被告之資力及智識程度,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又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
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等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共計10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年3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483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係屬違禁物無訛,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僅規定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而同條項後段之規定「沒入銷燬之」,乃屬行政罰之性質,僅能由查獲機關以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處理,要不得由法院諭知「沒收銷燬」之刑事處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
1定有明文規定,故前開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自無從由法院依該條項規定諭知沒入銷燬;又揆諸前開說明,亦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則前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既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即應逕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均宣告沒收;又因鑑定單位一般係以傾倒之方式,將包裝袋內之毒品倒出而與包裝袋分離而稱重,必要時,輔以刮杓刮取袋內毒品,然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業經法務部調查局以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釋在案,足認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10只,其內分別含有極微量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而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至於鑑識耗損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再行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馮欽鳳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毒品│數量│純度│驗前淨重│驗前純質淨重│驗餘淨重│├──┼─────────┼───┼─────┼──────┼───────┼──────┤│1│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約89.61%│3.823公克│約3.426公克│3.812公克│││(含包裝袋1只)││││││├──┼─────────┼───┼─────┼──────┼───────┼──────┤│2│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約75.14%│3.831公克│約2.879公克│3.820公克│││(含包裝袋1只)││││││├──┼─────────┼───┼─────┼──────┼───────┼──────┤│3│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約87.74%│3.815公克│約3.347公克│3.804公克│││(含包裝袋1只)││││││├──┼─────────┼───┼─────┼──────┼───────┼──────┤│4│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約86.63%│3.857公克│約3.341公克│3.846公克│││(含包裝袋1只)││││││├──┼─────────┼───┼─────┼──────┼───────┼──────┤│5│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約80.16%│3.789公克│約3.037公克│3.778公克│││(含包裝袋1只)││││││├──┼─────────┼───┼─────┼──────┼───────┼──────┤│6│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約85.08%│2.935公克│約2.497公克│2.924公克│││(含包裝袋1只)││││││├──┼─────────┼───┼─────┼──────┼───────┼──────┤│7│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約82.89%│3.810公克│約3.158公克│3.799公克│││(含包裝袋1只)││││││├──┼─────────┼───┼─────┼──────┼───────┼──────┤│8│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約74.65%│0.734公克│約0.548公克│0.723公克│││(含包裝袋1只)││││││├──┼─────────┼───┼─────┼──────┼───────┼──────┤│9│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約77.98%│0.709公克│約0.553公克│0.698公克│││(含包裝袋1只)││││││├──┼─────────┼───┼─────┼──────┼───────┼──────┤│10│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約77.94%│0.697公克│約0.543公克│0.686公克│││(含包裝袋1只)││││││├──┼─────────┼───┼─────┼──────┼───────┼──────┤│共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0包││28.000公克│約23.329公克│27.89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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