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7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二六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民國(下同)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五一六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F0~T40┌─────────────────────────────────────────────────┐│支票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 吳耀勳 │合作金庫龍潭分│九十年九月│ 伍萬 元│NW0000000││││行│十日││││├─────────┼───────┼─────┼────────┼────────┼───────┤│同右│同右│九十年十月│同右│NW0000000│││││十日││││├─────────┼───────┼─────┼────────┼────────┼───────┤│同右│同右│九十年十一│同右│NW0000000│││││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