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71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7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2年度易字第67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文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88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魏宏安書記官江秋靜通譯張珮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蔡文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蔡文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1年7月27日16時許,至苗栗縣○○鄉○○村○○街○○○號 范發玄 所有之廠房,持客觀上可為兇器使用之起子1把(未扣案)將該廠房門鎖撬毀後,入內竊取十字轉動器3支、電動打蠟機1支、電動鍊鋸1台、手提砂輪機1台後,於同日17時許,至苗栗縣苗栗市署立苗栗醫院前,以1500元之價格,變賣予不知情之某路邊舊貨商。嗣經范發玄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將蔡文安棄置在遭竊廠房內之紅標料理米酒空瓶2瓶及菸蒂1支送驗DNA型別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四、本判決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上訴:㈠於本院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權利之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㈡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㈢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審案件。
㈣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㈤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㈥協商判決所科之刑,非屬宣告緩刑之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而有前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得自收受本判決筆錄正本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江秋靜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