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112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淑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45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王淑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王淑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法竊取附表所示該專櫃之店員 朱雅玲 及 蕭偉昌 等2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後供己使用。嗣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並循線於
100年1月26日下午1時45分許,在桃園縣○○鎮○○路○○號3樓王淑韻之居處查獲。
三、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㈠被告王淑韻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朱雅玲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蕭偉昌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0年1月26日搜索暨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2份及查獲現場暨扣案贓物證照片共17張。
四、核被告王淑韻就附表編號1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又就被告所犯附表所示之8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至於原起訴書附表編號5、6(即99年5月29日)所示,經查係被告於同一時、地竊取圍巾及手提包,業據證人朱雅玲證述明確,應僅論以一罪,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嚴重蔑視他人財產權,且被告前已有竊盜之前案紀錄,素行不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竟再為本件竊盜犯行,漠視法紀,並斟酌其竊得財物價值、犯罪手段、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對被害人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馮浩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刑事庭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時間│地點│被害人│行竊方式及手段│所犯法條│宣告刑││號│││││││├─┼─────┼──────┼───┼─────────┼───────┼───────┤│1│99年3月8│桃園縣桃園市│朱雅玲│趁店員不注意時,徒│刑法第320條第│處有期徒刑貳月│││日某時│中正路61號2││手竊取SALAD品牌手│1項之竊盜罪。│,如易科罰金,││││樓之「統領百││提包1只││以新台幣壹仟元││││貨公司SALAD││││折算壹日。││││專櫃」內│││││├─┼─────┼──────┼───┼─────────┼───────┼───────┤│2│99年3月10│同上│同上│同上│刑法第320條第│處有期徒刑貳月│││日某時││││1項之竊盜罪。│,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99年4月10│同上│同上│趁店員不注意時,徒│刑法第320條第│處有期徒刑貳月│││日某時│││手竊取SALAD品牌防│1項之竊盜罪。│,如易科罰金,││││││風外套1件││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99年4月16│同上│同上│趁店員不注意時,以│刑法第320條第│處有期徒刑貳月│││日下午5時│││,徒手竊取SALAD品│1項之竊盜罪。│,如易科罰金,│││至同月17日│││牌手提包1只││以新台幣壹仟元│││下午2時間│││││折算壹日。│││某時││││││├─┼─────┼──────┼───┼─────────┼───────┼───────┤│5│99年5月29│同上│同上│趁店員不注意時,徒│刑法第320條第│處有期徒刑貳月│││日下午2時│││手竊取twistedmind│1項之竊盜罪。│,如易科罰金,│││30分許│││品牌圍巾1條及MUTE││以新台幣壹仟元││││││品牌手提包1只。││折算壹日。│││││││││││││││││├─┼─────┼──────┼───┼─────────┼───────┼───────┤│6│99年12月10│同上│同上│趁店員不注意時,徒│刑法第320條第│處有期徒刑貳月│││日某時│││手竊取SALAD品牌短│1項之竊盜罪。│,如易科罰金,││││││版外套1件││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99年12月18│同上│同上│趁店員不注意時,徒│刑法第320條第│處有期徒刑貳月│││日某時│││手竊取SALAD品牌長│1項之竊盜罪。│,如易科罰金,││││││版外套1件││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99年12月21│桃園縣桃園市│蕭偉昌│趁店員不注意時,徒│刑法第320條第│處有期徒刑貳月│││日某時│中正路20號8││手竊取SALAD品牌桃│1項之竊盜罪。│,如易科罰金,││││樓之「遠東百││紅色皮衣1件││以新台幣壹仟元││││貨公司Tough││││折算壹日。││││專櫃」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