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簡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審簡字第20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義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27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魏義雄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魏義雄明知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可能為不法詐騙份子用以從事詐欺犯罪,竟仍基縱生此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99年11月間某日,在桃園縣桃園市桃園火車站前麥當勞速食店,將其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大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其母魏 李水 丕所申辦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該成年男子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法,詐欺如附表所示各該款項得手。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魏義雄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魏 李水丕 於警詢之供述。
㈢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意即需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被告將上開二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供其詐騙被害人財物,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取財物之犯意所為,屬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被告既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上開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同時提供上開二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使該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對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並分別使其等交付財物,係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任意提供個人帳戶予他人使用,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被害人等遭詐騙之情節及金額,兼衡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刑事庭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詐騙時間│詐騙方法│所得財物││號│││(新臺幣)│├─┼──────┼────────────────────┼─────┤│01│99年11月5日│以電話向 黃美柔 佯稱係黃美柔之女兒,因友人│100,000元│││下午1時30分│急需用錢祈能儘速匯款之方式,詐騙黃美柔,││││許│致其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於99年11月5日│││││下午2時許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匯款100,000元│││││至魏義雄華南商業銀行大同分行帳號00000000│││││3921號帳戶內,而詐欺該款項得手。│││├──────┴────────────────────┴─────┤││證據:││├─────────────────────────────────┤││⒈被害人黃美柔於警詢之供述。│││⒉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收據)。│││⒊華南商業銀行大同分行99年12月15日(99)華同存字第311號函暨所檢送│││魏義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期間查詢印表、同業代收付存款│││明細表、存款事故狀況查詢、金融卡帳戶資料查詢及查詢客戶約定資料查│││詢印表、開戶證件影本。│├─┼──────┬────────────────────┬─────┤│02│99年11月8日│以電話向 柯婷鈞 佯稱其前在雅虎拍賣購物付款│29,987元│││下午某時│方式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更正扣款│││││設定之方式,詐騙柯婷鈞,致其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於99年11月8日晚間6時15分許以│││││ATM轉帳之方式匯款29,987元至 魏李水丕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中壢分行帳號67│││││0000000000號帳戶內,而詐欺該款項得手。│││├──────┴────────────────────┴─────┤││證據:││├─────────────────────────────────┤││⒈被害人柯婷鈞於警詢之供述。│││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⒊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中壢分行財富管理99年11月25日北富銀│││北中壢字第0991000216號函暨所檢送魏李水丕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類存款主檔內容查詢單、對帳單查詢、開戶證件影本及影像。│├─┼──────┬────────────────────┬─────┤│03│99年11月8日│以電話向 鄭韻如 佯稱其前在YAHOO奇摩拍賣購│29,900元│││晚間6時30分│物付款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取消分││││許│期付款扣款之方式,詐騙鄭韻如,致其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於99年11月8日晚間7時42│││││分許以ATM轉帳之方式匯款29,900元至魏李水│││││丕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而詐欺該款項得│││││手。│││├──────┴────────────────────┴─────┤││證據:││├─────────────────────────────────┤││⒈被害人鄭韻如於警詢之供述。│││⒉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⒊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中壢分行財富管理99年11月25日北富銀│││北中壢字第0991000216號函暨所檢送魏李水丕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類存款主檔內容查詢單、對帳單查詢、開戶證件影本及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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