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犯竊盜等罪,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之刑期,應自所定應執行刑中予以扣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竊│有肆││苗│7│苗│││苗││││││期月││栗│0│栗│苗2││栗│苗2││2│││徒│61│地│偵7│地│1│9│地│1│24│執3││盜│刑││檢│2│院│簡6││院│簡6││3│││││署│││││││││├──┼───┼────┼──┼─────┼─┼───┼────┼─┼───┼────┼───┤│湮│有拾││苗││台│2││台│2││││滅│期月││栗│偵│中│上4││中│上4││0││刑│徒││地│1│高│8│3│高│8│4│執1││事│刑││檢│緝9│分│訴1││分│訴1││6││證│││署││院│││院│││││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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