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30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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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30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30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3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35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8年8月22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前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前科,素行非佳,竟仍不知警惕,為圖一己私利而為本案竊盜犯行,法治觀念淡薄,並危害社會秩序治安,殊值非難,再兼衡酌被告犯後尚知醒悟、坦承犯行,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所竊取之香菸1包業已經被害人領回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