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9號上訴人即被告臺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枝 被上訴人即原告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年5月2日101年度重訴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792,9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07,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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