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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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766號聲請人 陳聰明
陳秋香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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