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44號原告 葉金輝 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李慶華 (局長)訴訟代理人 宋玉萍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2年6月13日上午11時2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靜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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