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80號聲請人國琳團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5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1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11月26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1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吳佩玲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葉靜瑜┌──────────────────────────────────────────────────────┐│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8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桃園縣蘆竹鄉龍安國│合作金庫銀行龍安分│100年6月21日│337,260元│GM00六四三八│││1│民小學午餐專戶 陳裕 │行│││八││││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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