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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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更(一)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6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彭耀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馮清豐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即相對人與 馮文秀 係 馮佳崔 繼承人,以同一案件聲請繼承登記,全體共有人同意由馮文秀一人取得所有權全部,原判決漏未審酌此事實,於審酌該事實後即得撤銷原判決,為此聲請補充判決,及撤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乙字第96057號強制執行命令云云。經查聲請意旨所稱原判決漏未審酌事實,非屬原判決就訴訟標的,裁判有脫漏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與補充判決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許炎灶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