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國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國字第114號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原告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6日所為裁定聲明異議,因該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人不服該裁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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