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更(一)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6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彭耀華 上列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 馮清豐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143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上訴人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判決未審酌:㈠ 馮佳崔 所有系爭土地於77年間辦理繼承登記於 馮文秀 名下,㈡77年2月15日 馮丙丁 收款25萬元文件,㈢76年 郭碧杉 、 郭添澄 、 郭添財 、 郭添鴻 、 郭秀戀 之收款70萬元文件等三項事實;爰就本院判決命其給付上訴人馮清豐、 馮清德 、劉 馮麗月 、馮怡甄、 馮美珠 、 馮麗蘭 、郭添澄、郭添財、郭秀戀金錢部分(就其餘上訴人部分捨棄訴訟爭執)聲請補充判決云云。經查本件係認上訴人依不當得利法則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金錢為有理由,而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馮清豐等人金錢,被上訴人所陳係屬不服本院所為判決之理由,非屬裁判有脫漏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補充判決於法不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蘇瑞華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