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67號上訴人 李易潤 ( 李永裕 之承受訴訟人)
李奇鴻 (李永裕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高武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91,000元【計算方式:
(112㎡+82㎡)×1500元(公告土地現值)=29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