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49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對人連運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玉珍 相對人 邱顯傑 (即 邱顯澍 )相對人 王秀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法院名稱欄中關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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