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專輯製作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原告 韓易螢
陳蕾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專輯製作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捌佰元。
二、所附起訴狀繕本均欠附屬文件。請按被告人數,提出完整份數之起訴狀繕本含完整附件。
三、全部原告及被告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