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更(一)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6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彭耀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馮清豐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64年度台聲字第65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就相對人馮清豐等所得繼受財產,已同意由 馮文秀 一人繼受,並全部出售予人聲請之事實,漏未審查,爰聲請補充判決重新改判云云。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稱原判決漏未審酌事實,係屬不服本院所為判決之理由,非屬原判決就訴訟標的之裁判有脫漏之情形;聲請人前聲請補充判決,業經本院認其聲請為無理由,分別於103年9月17日、104年10月5日、同年10月20日、106年2月17日、同年8月28日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在案,原判決並無漏未裁判之情事,聲請人再聲請補充判決,顯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曾錦昌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楊璧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