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71號上訴人合麟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俊雄 被上訴人 林寀志 (即 林政賢
林芯宇 林芯安 林朝 聘林 陳雪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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