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3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國金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國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國金前因重傷害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7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946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年,最高法院以
103年度台上字第3900號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9月2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陳德民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