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軍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軍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軍聲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思偉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思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即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年9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9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80183026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黃雅芬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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