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22號原告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
Corp.法定代理人K.Hung原告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原告 謝諒 獲指定傳送電子郵件信箱:
原告 袁靜如
一、本件原告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及袁靜如等與被告歐合純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起訴之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及袁靜如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㈠、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關、團體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此項囑託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點第1項規定,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再送達證書須以英文詳載應受送達人之姓名及送達處所,亦經司法院84年1月6日院台廳民一字第00326號函示在案。
㈡、 查依 起訴狀中記載原告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及袁靜如應於外國為送達,惟未記載原告「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及「袁靜如」之詳細英文姓名,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此部分欠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