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2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崔守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崔守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崔守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2年2月確定及在監執行如附件,嗣經法務部於108年9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9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801830
25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陳德民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