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01號原告凱萊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鍾兆杰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109年度易字第4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鍾兆杰被訴毀損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凱萊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鍾兆杰被訴毀損罪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此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李敬之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