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3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秀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秀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秀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1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655號駁回上訴,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5139號駁回上訴確定;⑵經本院以
103年度聲字第26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9月2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陳德民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