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78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旻芯選任辯護人林承毅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旻芯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黃雅君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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