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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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易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597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兵役案件,應行送達被告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三友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書記官葉淑華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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