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5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書記官蔡杰玲┌───────────────────────────────────────────────┐│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45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林達書│臺中商業銀行二│95年6月17日│17,800元│0000000│││││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