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更字第7號
上 訴 人 集英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石燕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稚曄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參仟柒
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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