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107號
上 訴 人 洪秀玲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程嘉隆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