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803號
上 訴 人 王孝誠
訴訟代理人 魏君婷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麗環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