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297號
上 訴 人  陳芷嫻
即 原 告       信箱
訴訟代理人  王宥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家宏林美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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