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252號
上 訴 人  李福仁
即 原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文彬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22,7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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