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25號
原 告 汎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玥玲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82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裁判費386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