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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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丞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3727號、110年度執聲字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丞葦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1條第
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黃丞葦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先後經法院判處附表所示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又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15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9年6月20日│109年7月11日│109年6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3512號│第23512號│第2351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451號│109年度易字第2451號│109年度易字第245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2月11日│109年12月11日│109年12月1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451號│109年度易字第2451號│109年度易字第2451號││├────┼──────────┼──────────┼──────────┤│判決│判決│110年1月12日│110年1月12日│110年1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45號│第3145號│第3145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拘役40日│└────────┴────────────────────────────────┘┌────────┬──────────┬──────────┬──────────┐│編號│4│5│6│├────────┼──────────┼──────────┼──────────┤│罪名│竊盜│毀棄損壞│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5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9年6月20日│109年5月22日│109年5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3512號│第23512號│第2179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451號│109年度易字第2451號│109年度簡字第147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2月11日│109年12月11日│110年1月2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451號│109年度易字第2451號│109年度簡字第1472號││├────┼──────────┼──────────┼──────────┤│判決│判決│110年1月12日│110年1月12日│110年3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45號│第3145號│第3727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拘役4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