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罪案件,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經送監執行,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96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鳳珠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家瑩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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