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32號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洪啟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采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敘明被告年籍資料,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鍾采妤之最新戶籍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記事勿省略),暨具狀補正被告年籍資料,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