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7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0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土地鑑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07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里港地政事務所間土地鑑界事件,對於民國97年6月25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07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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