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43號聲請人即收養人甲○○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收養人之警察局刑事記錄證明書。
(二)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生父 何日木 、母 魏清香 之印鑑證明。
(三)請說明本件收養之原因。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彥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王子方